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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树棠的思想及命运

发布时间:2012-02-05 13:40 来源: 作者: 雷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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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树棠(18911984)是上世纪20年代初至40年代末名重一时的法学家,然而从上世纪50年代初开始,他的名字与思想已被“有意”忘记。因此,研究他的思想对于重新唤醒“历史记忆”,对透视、理解那一代学人的心路历程,承接被中断的思想资源,都有重要意义。

燕树棠字召亭,河北定县人。1914年毕业于北洋大学法科,1915年官费赴美国留学,先后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学习,1920年获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21年回国,曾任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教授暨主任,武汉大学法律学系教授暨主任,清华大学法律学系、政治学系教授暨主任,抗战时期曾任西南联大商法学院教授暨法律系主任。在如此多名牌大学担任法律系教授暨主任,足见其学术水平与成就为学界公认。作为法学家,燕氏并非象牙塔中不问世事的纯学者,在治学、教学之余又积极参与现实政治。

 

国家与法律思想

192410月中旬,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囚禁贿选总统曹锟时,有观点认为冯氏“政变”为“非法”之举,燕氏就写了《法统与革命》一文为“革命”辩护。他提醒人们:“吾人须知:法统精神上形式上已经消灭,不惟无维持之必要,亦无维持之可能;且现在革命已成为事实,若因外交上之牵制,失去时机,而不为建设之改造,丧失独立之精神,必遗将来之后悔。”“改革国家政治组织,有合法与法外两种手段:按法律的规定之方法而改变政治为合法手段;不按法律所规定之方法而用革命手段,谓法外手段,法外手段是必不得已而采用之手段也。变更合法政府固可通用法外手段;变更事实政府当然可以适用法外手段。”“故革命与合法不能同时并存,法外手段与合法手段亦不能同时并用。”“冯玉祥班师回京,虽道德上受多方之责备,然其以实力驱逐曹氏之事实政府,就法理而论,构成革命行为,本无合法与不合法之可言。”他甚至对冯玉祥过于拘泥于“法统”、“合法性”表示不满:“总而言之,法统既已消灭,革命已成事实。现在临时政府虑革命改造之环境无毅然革新之魄力,有因循苟且之表现。时乎时乎,不再来!若人心已去,虽再欲徘徊歧路,岂可得乎!”他认为中国面临包括亡国在内的许多问题,但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国内政治问题的解决,认为不解决国内政治问题,其他各种问题如贫困、家庭、教育失业等都无法解决,无法“改良”:“且就中国实际状况言之,政治混乱,兵连祸结,民不聊生,奸淫抢劫,十室九空,举国财富改善付兵燹。”在这种情况下,“在政治未解决之先,社会现象决无改良的机会与希望。”因此,中国现在首先要解决的是国内政治问题,其他问题都将迎刃而解。“所以我们希望举国之人注意政治,参加政治,集全国解决政治问题。”

燕氏的法学思想、观点向来强调法统、合法性,此时却为破坏、否定“法统”的“革命”辩护,颇使人“意外”。然而,若对他的国家与法律的关系、国家的“合法性”、国家的“对内主权”等问题的观点略作分析,便不会感到“意外”了。他认为,这个问题的认识不清,将导致国家、社会生活的一系列混乱,因此有必要厘清国家与法律,实即国家强力执法与公民是否应该服从法律问题。

燕氏的《国家与法律》虽然发表于1930年,但文中观点却是他“早已有之”。在此文中,他从国家与法律的关系入手,论述了国家对内主权。与其他论文一样,燕氏此文也是大量介绍、分析以往各学派的不同观点、学说,在介绍分析中,表明自己的观点。在这篇长文的结尾,他明确写出自己的结论:“就法律上说,一国之内必须有一个最高的机关,最终的解决国内一切问题。这种无上的权能和这种最高的机关,即便不愿意给以主权和主权者的尊称,而一定要叫做别的东西,实质上说,还不是一样么?”在文中,他还有这样的观点:“这种民意之说,流弊也不小。民意之说,再加上守法不守法个人自有权衡,这种自由思想,在社会上没有绝对的道德标准的时候,而又正在阶级冲突激烈的时候,实际上很能促成社会纷乱。”在论述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时他明确反对“分析学派”的观点,但此时却对“分析学派”强调、重视法律权力、强力的观点大加赞赏。从这些论述中,很容易得出燕氏反对“主权在民”的观点。

但细读全文,可以发现他并非反对“主权在民”的观点。他强调:“我们关于国家观念还有更应注意之点:这些关于国家的学说,在政治学和伦理学里边固然很重要而在实际的政治上和道德上也固然很有影响,但在法学上却没有多大的直接的功用。我们要明白:国家的本体和国家的律法制度的"好坏"以及"应当"怎样改良,那都是道德问题;在实际上"怎样"改良或"改坏"那都是政治问题。至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既经政治的势力"决定"之后,"怎样适用或实行",这才是法律问题,这才是法学上的问题。我们在研究学问的方法上应该把这种问题区别清楚,才能得到明晰的观念。”也就是说,他是在“法律”的范围内而不是“政治”“道德”范围内谈论、反对“主权在民”说的。而国家本体、制度好坏是由政治、道德决定的。进一步说,他谈的是“国家”的合法性确立之后,制定的法律即应有强迫民众服从的“主权”地位,而“国家”的合法性并不由、至少不单纯由法律所决定。

所谓“合法性”(Legitimacy)是政治学、社会学上一个重要概念。权力合法性即权力的正当性,给予了统治与服从以“正当”的理由,指被统治者对统治权利的承认,即民众对于政府统治的心理认同。判定某一政权是否具有合法性,并不在于统治者自己的宣称,也不在于统治者为自己的执政制定法律依据,而在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民众是否真正认同。普遍意义上的合法性,指的就是社会公众对政治权力的认可和接受问题。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对这种统治者的“合法性”或“正当性”产生怀疑时,便产生了“合法性危机”,当统治者处理不好“合法性危机”时便会发生革命。

所以,燕树棠并不反对推翻一个国家、政权的“革命”。他认为:“一国的根本大法,不依法律程序,而以革命的手段把它变更了,法院在这种情形之下,就不能追问这新的国家组织的合法或不合法,因为这是政治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就根本上也不能追问这新的国家组织合理或不合理,因为那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他赞同“分析学派”的观点:“他们只问:法律规则在实际上从什么地方得到了力量和权威,至于那力量和权威怎样得到,就完全不过问了。”

简言之,他认为国家的“终极”合法性不能靠法律解决,而只能以政治、道德来解决。如果没有这种合法性可以用革命这种“本无合法与不合法之可言”的“法外手段”解决。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他承认国家的“主权在民”。然而,一旦国家获得了这种“终极”合法性,制定了律法,则国家有权力强迫民众服从。

 

教育与爱国

192412月中旬,以留学欧美为主的知识分子为主的《现代评论》在北京创刊,前期主编为著名法学家王世杰,曾参加编辑事务的陈翰笙回忆说:“彭学沛、燕树棠均是快手,的确是主编王世杰的得力助手。”

“集体记忆”往往受权力宰控而出现“选择性记忆”,现在“现代评论派”长期广为人知的原因恰因其在1925年“女师大风潮”中“反对鲁迅”以“负面”形象出现。实际上,该刊因宣扬自由、民主、法治,反对独裁,该刊多次被北洋政府查封收缴,后又因反对国民党的“党治”多次被“开天窗”,最终在1928年底停刊。

在“女师大风潮”中,“现代评论派”一方面认为近年各地教育风潮不断,教育当局应负责任,而女师大风潮如果责任在校长,自应立即更换,如果是学生的过错,也应该惩罚,与坚决支持学生的鲁迅发生激烈争论。最后,陈西滢、王世杰、燕树棠等人在19251214日还发起成立“教育界公理维持会”,次日改为“国立女子大学后援会”,支持教育部和教育总长章士钊,声援章士钊创办的女子大学,反对鲁迅等人支持的女师大复校。燕树棠的几篇文章即此观点。在署名“召”的一篇文章中他批评教育当局,认为教育的乱象源于“教育当局缺乏诚意,缺乏能力,缺乏见识,缺乏责任心,应该负有一大部分的责任”。而《教员与学风》一文中认为,学风的好坏与教员有直接关系,并将教员分为政客的学者、学者的政客和混饭吃的教员,前两者皆以学生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和鼓动。当然:“学风好坏,系于教员,最终维持,赖以学生觉悟。”此点又暗讥鲁迅。

其实,燕氏教育思想的核心是教育独立,他认为只有教育独立才能根本解决教育问题。早在1925年元月,即与鲁迅的争论还未发生,燕氏在一则教育“教育消息”中写道:“第一,在现时这样的政治情形之下,教育如不独立,大学的地位是狠(原文如此,引者注)危险的;大学校长的人格也是颇难自全的。第二,在现时这样的政治情形之下,大学组织如不採取"教授治学"制而採用校长独裁制,大学地位尤其危险;校长的人格尤其难于自全。”这几句话,全部打了重点号。在《扰乱的教育界》中他提出学校的目的就是育人,办学者、教育者不应有其他目的,不能把学校变成个人或政党的武器,不能把学校作为宣传机关。

与“女师大风潮”中他虽然批判教育当局、但更反对学生运动相反,在几乎同时发生的“五卅运动”中,他却坚决支持学生参加爱国运动,并为之辩护。在短评《对爱国运动的谣言》中,他写道:“这次对英、日惨杀我们的同胞,全国各界一致的爱国运动,实在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未有的义举。”但是,竟有“少数无知或自私的人故造谣言”,说爱国运动是“学潮”、“排外”和“赤化”,一向理性平和的他,十分激烈地说:“这些话真是丧心病狂,荒谬绝伦”。对这三则“谣言”,他逐一反驳。一,他认为“这个爱国运动不是学潮”。他对学潮的定义是:“凡借国内政治上的小问题,为个人的目的,煽惑青年学生,若起他们群众举动,这才是学潮。学潮是不当的行为。”这次“抵制英日”是“纯洁爱国运动”,所以“绝对不应加以"学潮"的恶名。”二,他认为“这个爱国运动不是排外”。只有不管是非反对一切外国人才是“排外”,而“这次的举动只是对待"无理取闹"的英日,并不波及其他外国人。这是对仇敌的抵抗运动,绝对不应当加以"排外"的恶名”。三,他认为“这个爱国运动不是赤化”。因为:“凡是盲从共产主义,乘机捣乱,骚扰社会,这才是赤化。赤化是现在中国的迷途。”这次是全国一心抵抗英、日的暴力,“难道说学界商界工界农界都入了赤化的迷途吗?”所以“绝对不应当加以"赤化"的恶名”。

上述“反驳”,充分反映了他的“书生气”。一场席卷全国的“爱国运动”,并定要为各种政治力量、派别所利用,甚至可能说,如果没有某种政治力量的发动、组织、宣传,很难达到全国各界都被动员起来的程度。

对英、日进行经济绝交是五卅运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燕树棠与《现代评论派》的主张。五卅惨案发生后不久,燕树棠就撰文指出“对英日两国关于沪案低限度之要求”,“我们目前的目的,是要帮助和督促政府要求英日两国惩办教唆及实施的凶犯;赔偿伤亡及其他直接间接的损失;召回驻沪领事,以承认我国不信任该员的意思”,“不达到这个目的,即算是交涉失败。”他们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痛陈英、日对我国经济侵略危害之大,强调实行经济绝交的重大意义,阐述抵制仇货与振兴我国工业、及中英贸易间的复杂关系,并提出实行经济绝交的种种办法。燕树棠在《英国侵略中国的概况》一文中,通过详细阐述英国侵略中国的几个要点,“借以促进我们对付英国之决心”,不断强化人们以经济抵制取得运动胜利的信心。

当然,包括燕树棠在内的现代评论同人一直把北京执政府作为中国对外交涉的代表。五卅惨案爆发后不久,燕树棠即在66日出版的《现代评论》发表文章表示:“现在的急务是在要求政府向关系国公使严重交涉”,即使在对执政府派员赴沪调查和三次抗议照会表示不满时,仍认为“外交部本是办理一切外交的一个最高机关,是办理沪案的主管部”。 这样,他对类似“革命”那样的过激行为自然反对。

紧接“五卅运动”而来的是“废约”和抗议“关税会议”运动。到1925年底,群众运动更加激烈,北京示威群众放火烧了支持北京政府的《晨报》和个另安福党人的住宅,对此,燕树棠发了《爱国运动与暴民运动》,谴责这种暴行。他认为此前的爱国运动虽与警察与有冲突 ,但“仍不失为有秩序有组织的群众运动”,但烧报馆和私人住宅侵犯了言论自由和个人财产权,是“轨外的行动”,“这种暴民运动破坏社会生存的基础,不减于军阀土匪的行动”。他呼吁:“但是爱国运动的进行,不应因暴民运动的捣乱而停止。所以我们希望国人努力继续爱国运动,极力反对暴民运动,用有组织的"不合作"为反对的手段。”

如前所述,席卷全国的“爱国运动”很难不被、甚至就是被某些政治力量组织利用的。19266月,国民党、共产党发动爱国运动已很明显,而且广州国民政府在“联俄、联共、扶助农工”旗帜下开始北伐。燕树棠对此非常不满,他首先强调:“现在国民外交的利器只有宣传、罢工、排货三种工作。这种手段是国际习惯所容忍的手段。”但是:“年来因对外而发生的群众运动,却往往为人操纵利用反藉此为解决对内问题的手段”,“无论为私为公,而实际上是移转群众的视线,减少对外的效能”,“这个恶果,是我们看得清清楚楚的”。对“联俄”,他也有自己的看法,认为“有人曲解”孙中山联俄政策,“不分黑白,就一意以联俄为唯一对外策略,颇有容易蛊惑群众的危险”。当然,如果“苏俄果能始终本平等的原则待遇我中国,我们自当与之亲善,尽我睦邻之谊,但是像有些人的主张,竟甘受其指挥操纵,那岂不是又犯了政府向来媚外依赖的政策么?所以国民外交的群众运动,必须放大眼光,认清题目,不以意气用事,才不致因爱国而误国。”

 

法治与人治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以胡适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一度因“人权”、反对“党化”而与之矛盾尖锐,但最终,他们承认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合法性。燕树棠后任国民政府法制局编审。但是,他依然非常注重法学的理论问题。

法治与人治是事关国家、社会治理的重大问题之一,也是“改革开放”后30年来的“热点”问题之一,然而,早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燕氏即十分注重此问题,并作了深入的探讨。

1930年代初期,中国一向主张自由、民主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内部,有感于“九•一八”事变中国有亡国之危,爆发了关于“独裁”与“民主”的激烈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在国难当头之际,中国的主要问题已不是政府的“好”“坏”问题,而是“有没有政府”的问题,所以不论现在政府是“好”还是“坏”,是“独裁”还是“民主”,都应拥护、支持政府,以免中国亡国;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独裁、专制并不能使国家强大,因此无论是从工具理性出发还是价值理性出发,都应该坚持民主理念与制度。同时,思想界还有“中国本位文化”与“全盘西化”或曰“充分的世界化”的争论。对这些争论,燕树棠认为:“最近言论界‘独裁’与‘民治’之辩,‘全盘西化’与‘中国本位文化’之争,其中又隐示重人轻法之意。其实,法治人治问题,在历史及实际上不似言论界所想那样的单纯。”

他回顾人类社会治理、管制的历史说,“社会运用各种组织之压力对个人所行使之支配力,主要的工具有三种”,即宗教、舆论(如家庭的“家规”、行业的“行规”、会社的“会规”、道德观念、道德规则及所谓“风化”、“良俗”等)和法律。这三者“对于个人的行为,各有支配之领域,各有各自行使之制裁。在社会发展初期,他所谓“幼稚时代”,宗教及舆论的力量很大,社会越发达,法律的作用越大。然而,“法律秩序之维护,无论法律如何精详,永远不能完全依靠规则”,因为执法的法官总会拥有“裁量之自由”,所以“执法——法律秩序之维护——有两种要素;第一是法律,是客观的要素;第二是‘裁量’,是执法者运用自己意思之自由,这是主观要素。凡极端的法治主义者都是极端地阐明法律客观的要素,而否认主观的要素;凡极端的人治主义者都是极端地阐明法律主观的要素而否认客观的要素。”

他接着从中外历史论述“人治”与“法治”的作用。他认为,“民众总是喜欢刚强伟大之官吏行使无拘无束痛快干脆之处置”。然后,他论证了“人治”的三项优点,首先是如果执法者公正能干,执法时不受法规拘束而依自己的洞见根据情况灵活处理,反而更合情合理;其次,有时道德、情理与法会有冲突,在必要时,要考虑道德、情感因素;第三,由于法律手续繁杂所以成本太高,一些细小案件不必法律解决,可以由德高望重之人调处解决,减低成本。所以他认为,“一般人欢迎人治之理由,虽未尽当,但有的情形,人治确有人治之价值”。

在肯定了“人治”的价值后,他又分析了“人治”的缺点:“人治”有可能造成“由官吏以意为之,个人之日常事务之处理与自己前途之安排,必至全无保障”。第二,现代国家执法之要点是统一、齐一,法律才能“前定”,人们才可能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而“人治”将造成混乱,人们无法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

而法治的优点是:第一,“国有法律,才能‘预知’执法者所要求之路径。这实在是现代世界上最关重要之好处。”第二,法律可以防止执法者的“不当之动机及判断之错误”。第三,“法律供给执法者社会道德观念成形之标准,并供给执法者旧日前人已得之经验。”这种标准也会成为执法者自由裁量权的界限。第四,法律防止执法者为了目前的短暂利益而牺牲法律所要保护的长远、基本利益。他进一步指出:“现代阶级斗争成为社会之重要问题,更须于事前制定法律,以保持阶级利益之权衡。有的时候,社会阶级从前之少数而今变为多数,常只顾自己团体之利益而不顾少数之利益。为防止此种情形,若设下如美法宪法中之‘权利宣言’,这种法律必有其真实之价值。阶级利益冲突,若能于事前平心静气统筹全局的制定解决之法律,于社会公共利益之裨益实非浅鲜。”第五,“法律可使执法者提高自己思想和精神超于目前事实之上,并可使执法者屈服自己情感和印象于抽象的推理之下。”

简言之,“人治”的优点即“法治”的缺点,而“人治”的缺点即是“法治”的优点。他详尽分析了“人治”与“法治”的优缺点后,得出了五点结论,概而言之即:法律秩序只是人类社会秩序的一个方面;从社会实际情况来看,绝对的法治与绝对的人治都是不可能的;“社会幼稚时代多行人治尚可”,但“现代复杂社会必须承认法治之原则”;“现代社会不容法外之人治,重要问题是如何在法上及立法政策上分配人治与法治之领域,即官吏行使裁量之自由与严格的适用法律”。

虽然他历史地、客观地分析了“人治”与“法治”的优缺点,但最后的五点结论,仍是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因为现在已是“复杂社会”,而且社会的发展将越来越“复杂”,所以“必须承认法治之原则”;而且社会必将越来越“现代”,所以将越来越不容“法外之人治”。

但必须看到,虽然他曾在美国的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美国耶鲁大学留学,并获得耶鲁大学的法学博士学位,然而在他强调法治的同时并未轻视,起码没有忽视法制以外其他因素的作用。在这管制、控制人们行为的非法律其他因素中,最重要的无疑是道德。所以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文中,他从历史、哲学、分析这三个方面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作了爬梳整理。他的结论是:“我们要承认法律的特征——法律之所以为法律的特征,是它含有普遍性和确定性。法律虽当然要与社会道德相融洽,但因法律必须按照规则去执行,自然就难免不有机械的状态,一定要发生些法律和道德不相调和的情形。同时我们要注意,法律和道德所以不调和,有两个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有些法律规则只有历史的基础,而无现时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在适用上有不能避免的困难,有的时候,需要机械的运用。”

强调法治,但不轻视、忽视道德等其他因素,是燕氏基本观点。近些年兴起的“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可以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习惯习俗、约束禁忌、伦理道德、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社会舆论等对人的行为的约束因素,在实际生活、制度变迁和创新时都不可忽视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影响作用。

当代美国著名制度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获得者道格拉斯•诺思认为:“我们的社会演化到今天,我们的文化传统,我们的信仰体系,这一切都是根本性的制约因素。我们必须仍然考虑这些因素,即我们非常敏感地注意到这一点,我们必须非常了解这一切,才能很清楚未来面对的制约因素,选择我们有哪些机会。”强调“法治”的重要作用但不忽视其他因素的作用,反对否定其他因素的作用但坚持法治的重要性,燕氏的这一立场与思想,对今天尤有启发意义。

 

国家与个人

由于承认国家在终极、本质意义上是“主权在民”,所以燕树棠自然注重权利观念。他认为:“权利为法学中最重要名词,若能完全了解权利为何物,法学之性质即可因之略见梗概。”在西学东渐、采用西方法律、引入西方法学之前,中国并无权利一词,也无权利观念。他认为由于“权利”观念引入不久,国人对此尚无清晰的认识,“故往往对于权利之意义发生误解。甚至以主张权利,为争权夺利,以权利为攘夺之别名”。

中国传统没有权利观念,法律使人民承担义务而不赐与权利。“义和团”事件后,大量中国学生到日本学习政法,从日本转引过来西方的“权利”观念,中国法律“由义务观念变为权利观念,乃仅二十余年之事也”。因此,在《权利之观念》一文中,他对我国权利名词之由来,西方权利观念之变迁,权利之正当意义,权利之种种意义,权利与利益之关系,权利与人权、政权之区别,权利之保障等,都从历史的视角对有关各学派的观点都作了详细、准确的介绍分析。

他认为法律上“普通权利”之外,还有人权与政权。人权政权,性质上与普通权利不同。法律上的普通权利,我国简单名之为“权利”,其实应为“法律权利”,英文为“legal right”。而人权(rights of man)又名“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指有政治组织之社会所‘应当’保护之利益。法律‘实在’保护之利益,谓之权利。法律‘应当’保护之利益,谓之人权,包括生命、财产、自由,在欧洲十七、十八世纪,政府专场横,法律之保护不周,则当时盛倡天赋人权。其意盖指法律应当保护而实未保护之利益而言。政权,西文名曰‘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s),为国家所承认特写阶级国民积极参预政治之权能。”人权属于自然人,普通权利属于自然人及法人,政权即参政权属于国民或国家给与国民资格之人民。

这篇文章的最后,表明了他充满“学究气”不厌其详地介绍各种学派的实际目的,即希望国人有正确的权利观,并奋而起之为保护、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保卫自己权利不仅为道德上对己之义务,亦属对于社会之义务。无法律固无权利。有权利而权利人若不以奋斗之精神而拥护之,则法律不啻无用作废之机器。故法律健全之生命,恃乎个人一致主张其应享之权利。防护自己权利,同时即防护法律。公共秩序安宁,端赖法律,谁谓防护自己权利不为尽忠社会?若自己权利被侵,不起而抗拒,反默然忍受,实系从人为非,势必贻害社会。昔日以‘忍’为美德,略加思索,即知等于助纣为虐。一国之中仅恃法官警察,法律必不能施治社会;必须社会各分子均与之同力合作,法律始克臻于全盛。”“此种抗拒非法行为之精神,关系国家生命者至巨。一国无非各人之集合,一国之感觉动作,无非借全数个人之感觉动作而表现。若一国人民具有健全之权利思想,于全体之权利被侵时,自然不能坐视不救。若国内多数人权利思想薄弱而望其为公众之权利奋斗捐躯,岂可得乎?”

他从法学观点论述了国家是个人的集合,维护个人权利不仅事关个人“利益”而且是个人的社会义务、是对社会“尽忠”,是关系国家命运的大事……此文确可说是对国人的“权利观”的启蒙之作。

就保护个人权利而言,最重要的法律莫过于宪法。然而,仅有宪法若不能施行,宪法只是一纸空文。所以,必须要有维护、实行宪法的“宪政”。“宪政之目的,是在防止政府滥用国家大权,保障国民个人之权利自由。宪政运动,是社会群众企图达到此目的而所为的改革或改造行动。宪政的成功即是目的之达到。宪法即是因宪政运动的成功而所制定的基本规范。”宪法、宪政的目的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保护、维护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主要不是规定公民对国家须尽何种义务,燕氏短短一言即说清了宪法的实质。

但他提醒人们,西方的宪政之所以能成功,是因为“他们的民众是受过二三百年的自由思想之熏蒸和培养——所谓自由思想,不是个人随便为所欲为,而其要点是在保护自己之自由并尊重他人之自由。因为他们这种社会化的自由思想,所以他们个人的主张和行动也随着客观了,随着社会化了。因此,社会上大家的政治行动受到了自己的限制,都有了一个止境。这几句话可以简单地说明西洋宪政成功的背景,至少可以说英美法德是如此。”

 

最后的命运

抗日战争爆发后,燕氏更多地参与实际政治与西南联大法学院的具体行政事务。193911日,由西南联大政治学教授钱端升发起并任主编的《今日评论》杂志在昆明创刊。该杂志主要作者为西南联大的教授,多为留学欧美、具有较浓自由主义色彩的知识分子,主张宪政民主,要求言论自由等是其基本政治诉求,燕氏参与其事。但此杂志于19414月停刊。19382月,燕树棠当选国民政府监察院监察委员。1938年夏国民参政会成立后,他一直是国民参政会的参政员,曾经兼任宪政实施协进会会员。19487月,任国民政府司法院大法官,但不久即选择回武汉大学任教。他曾参与《法律适用条例草案》和“六法全书”编审起草,主撰“亲属法”。

法学是与政治联系最为紧密的学科之一,深深参与到“政治”之中又回到大学做法学研究,燕氏的研究当更进一步。但时代并未给他提供这个机会。

1949年,必须在“国”、“共”之间做出选择的他,最终拒绝了国民党邀他去台的机票,留在武大任教。但随后的政权鼎革之初他并未被新政权理解,被接管武大的“军管会”开除,由于当时“思想改造”还未开始,武大一些资深教授尚敢出面向“军管会”为他求情。在这些教授的说情下,“军管会”终于准许燕树棠留校工作,但不许讲课,在法律系编译室作资料编译、整理工作。1957年他被打成“右派”,“文革”中更遭严重迫害。“文革”后,他的“右派”问题被予以“改正”,于1984年病逝。

他早就认为,中国实现宪政将有一个漫长的过程。他的思想被遗忘许久之后终被重新记起,为今人提供有益的思想资源。或许,这本身即是中国宪政漫长过程中向前迈进小小一步的标志之一。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本文原载 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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