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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网】“一带一路”:绿色 开放 共享发展理念下的国际合作新路径

发布时间:2016-05-03 09:29 来源: 作者: 中国社会科学网记者明海英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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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10日,由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武汉大学主办的第二届法学前沿论坛在武汉举行。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常务副总编辑、编审王利民,武汉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骆郁庭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十三五时期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此,法学界积极回应,本届论坛以“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下的法治中国”为主题。

“‘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是一个创新,为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的路径。同时,它敞开胸怀欢迎沿线各国搭乘中国‘快车’、共享发展机遇,甚至扩大到沿线以外的国家,‘一带一路’是开放的、共享的。”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令良对记者说。“一带一路”倡议成为与会学者热议的重点。

依靠法律手段增强合作稳定性

作为一种“意愿联合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存在活跃的经贸合作。不过,在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李雪平看来,这也使其多边合作机制面临复杂挑战和风险,如:沿线国家的宗教法与多边合作机制下的世俗之间的冲突;沿线国家的政权更迭对已承诺的多边合作法律义务的影响;其他大国间的战略竞争裹挟着相关国家的领土争端,增加了“一带一路”多边合作的可变因素和稳定风险。

“沿线国家的地缘政治博弈和宗教纷争,使‘一带一路’多边合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但其中存在的某些法律缺陷使其在面对沿线各种复杂挑战时极易处于危险境地,并严重危及‘一带一路’担负的政治经济使命。”李雪平阐释说,“一带一路”多边合作机制在主体上存在广泛的交叉性,一方面增加了会晤机会,有利于就相关争端进行政治磋商或外交协调,但另一方面有可能将其他领域的纷争裹挟进来,进而产生更为深刻的矛盾或冲突;在职责上存在一定的重叠性,会触及其间的管辖权及其他相关权益之争;在组织上存在相当的松散性,也使它们在处理某些重大区域性国际问题时表现为“靠不住”,甚至还会导致其协调合作事务的混乱无序。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与我国现有的合作基础各有差异,如何实现合作各方的互利共赢?“作为区域经济、政治和命运共同体整合计划,‘一带一路’战略对法律制度有着内在和天然的需求。”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赵骏认为,推进过程中,中国需要秉持以法律制度推进治理的思路,着力构建符合时代需求和地区实际的国际法律制度,坚持维护相关国际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倡和促进各国依据国际法参与地区和全球治理过程。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表示,最根本的是,要在认真做好国内国际调查的基础上,汲取西方发达的治理经验,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定“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依靠法律手段,增强合作利益的可预期性与合作行为的稳定性。

提升中国司法国际公信力是关键环节

“一带一路”的建成需要我国以开放包容为理念,通过实施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建立、维持与沿线国家的合作伙伴关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新苗认为,理念转化为行动的过程,不仅需要沿线各国加强国内法治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国内法治环境,而且还需要沿线各国共同打造适应“一带一路”建设特点的国际条约体系,加强立法、司法等法律部门合作。他认为,其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是:为“一带一路”法律制度建立需要路线图;固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处理好与现行多边、双边法律机制之间的关系;国内法的升级与衔接。

“共建‘一带一路’需要良好的国际法治作为保障,这首先需要沿线国在立法层面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协调国内立法等方式共同打造国际法律共同体。”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肖永平说,不过,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和艰苦的努力。李雪平建议,重视运用万能市场与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新区域主义,着力制定具有国际法“红线”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由此确保“一带一路”多边合作机制能高效服务于这一宏大的政治经济规划和战略目标。

作为倡议国,肖永平认为,中国应该也愿意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通过司法来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而现阶段,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是关键的一环。肖永平建议,中国树立大国司法理念,主动淡化司法主权观念,强化平等保护、合作共赢、开放高效的司法理念;完善公平司法制度,包括充分保障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适当缩小专属管辖的范围、妥善解决平行诉讼问题;创新和谐司法方法,包括积极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主动确认存在互惠关系、依法准确全面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弘扬包容司法文化,包括支持发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尽量查明并正确适用外国法律。

“一带一路”是国际治理体系变革的新探索

长期以来,各种全球治理体系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起主导作用。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松表示,发展中国家——中国提出的、以新兴经济体为主导的“一带一路”倡议,需要构建适应发展中国家主导的国际经济交往的行为规则。这与长期以来在国际经贸领域里形成的,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规则是不适应的。曾令良说,“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为国际治理体系的变革展示了一种积极的探索。

“‘一带一路’战略具有明显的‘带路效应’。”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志鹏表示,它一方面将国际合作的方式引向一条新路,也就是一种意识形态无涉的合作模式、不以自身发展作为榜样、真正尊重双方主动性的合作模式;另一方面,它也是将中国带向国际制度的主导型强国的道路,通过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进程中探索、总结,随着一系列项目的开花结果,中国也在参与全球治理、形成国际制度方面也就能够逐渐形成清晰的认识和良好的心态,在信息、技术、能力方面足以对国际制度的变革和完善做出更大的贡献。何志鹏认为,中国可以考虑在国际制度的公平导向、自主理念、渐进模式上下更大的力气,刷新国际制度的格局与范式。他表示,拓展治理主体、转变治理目标和强化文化传承的特色等,有可能是中国改进与完善国际制度的重要因素。

杨松建议,从理念软法入手,推进成形的东西成为法律,通过法律巩固制度性话语权的地位。她认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和实施,需要学界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前瞻性地评估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及时地进行规避,同时,在解决实践问题的过程中总结经验,从中提升成理论,慢慢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方面的理论。

http://www.cssn.cn/zx/201604/t20160410_2959309.shtml

(稿件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本网编辑:吴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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