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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幸福武汉”必须让天更蓝

发布时间:2013-06-21 09:18 来源: 作者: 李健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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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武汉市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武汉市的空气质量问题,形势依然严峻。今年元月,武汉市除了有1天空气质量为“良”外,其余30天都是“污染天”,并且其中22天为“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这是继去年“6·11”空气严重污染事件后,环境给我们敲响的又一记警钟。

建设“幸福武汉”是武汉的一个目标,而幸福的最低标准是,保证每一个市民都能够呼吸上清洁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放心食品。唐良智市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将强化大气环境综合治理。那么,应该如何加强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提高武汉城市空气质量?

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表明,对于严重城市空气污染事件,仅仅靠“应急”是不够的,必须依靠法治。英国曾经是空气质量最糟糕的国家,1952年连续5天的严重雾霾,导致伦敦1万多人丧生,使英国人开始警醒并催生了世界上第一部空气污染防治法案。这部法案及后来颁布的配套法律,对英国大气环境污染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年年初遭遇雾霾重创后,北京市也在加快《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制订,已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武汉作为省会城市,亦应抓紧制定和出台“武汉版”《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明确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控制目标;进一步强化政府的环保责任和公民在环保方面的权利义务;进一步加大对污染企业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力度,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污染企业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并进一步通过法律确定,政府有权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以及部分机动车停驶。

建议政府根据国家新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进一步完善我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控制标准。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配套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对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要加大惩处力度。

武汉市既是国家“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又是国家大气环境PM2.5重点监测城市,建议积极创造条件,在全国率先将PM2.5的减排增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这样既能够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体现先行先试、形成新的亮点,又能够倒逼我们强化对大气环境污染的治理。

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深入研究武汉市大气环境污染颗粒物,特别是PM2.5的来源及形成机理。北京市通过研究认为,该市PM2.5的最大来源是机动车尾气排放。武汉PM2.5的主要来源是什么,至少目前还不能想当然地说也是机动车尾气排放。

环境保护除了要有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外,还要有公众自下而上的参与。公众监督不仅可以强化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督,弥补政府监管力量的不足,而且能够监督政府工作,使其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要通过立法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畅通公众对环境权益诉求的表达。

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环保组织是环境保护的不可或缺的一支力量,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民间环保组织的作用目前还发挥不够。建议武汉市结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积极探索如何进一步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的作用。

(作者为原武汉大学党委书记)

http://cjmp.cnhan.com/cjrb/html/2013-06/21/content_5178443.htm

(稿件来源:《长江日报2013621日 本网编辑:吴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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