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秦天宝
将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轨道,需要从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环境守法等方面入手。
完善环境立法。当前,我国在环境领域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也需要根据实践发展继续加以完善。一是更新立法理念。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今后,其他环境法律法规修订都要贯彻落实新的立法理念。二是调整立法重心。随着对环境问题和环境立法研究的逐步深入,环境立法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义务和责任在政府、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合理分配,并对政府权力进行合理限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也应据此作出相应修订。三是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环境立法偏重于原则性和概括性,针对具体实践的可操作性有待加强。此外,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异,致使相关规定在具体适用中存在一些困难。对此,国家层面应进一步细化规定,地方层面应根据实际制定颁布适合本地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
健全环境执法机制。应适应建设透明高效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在环境执法中引入多元调整机制。一是坚持行政管理的基础地位,充分发挥行政指导功能。在环境治理上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协同、公众参与。二是完善激励机制。应改革完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对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方式采取低税费甚至减免税费措施,大力扶持环保产业发展;对损害生态环境的生产方式则征收较高税费。三是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保证政府、企业信息的公开透明,为公众提供可行的参与途径。
强化环境司法保障。审判机构和审判人员应逐步实现专业化,加强对法官的环境法治培训。法院可以公开招聘具有专业环境法律知识的人才,完善环境专家证人和鉴定评估机制。在诉讼程序方面,明确环境案件的立案标准,扩大案件受理范围,解决立案难问题;制定针对环境案件的诉前环境保全程序,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进一步恶化。明确检察院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路径,探索实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提高企业环境守法意识与守法能力。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定期组织企业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加强企业内部环保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保机构,并配备专门的环保人员,使环境保护工作成为企业的一项日常性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指导功能,为技术力量薄弱的排污企业联系专业技术人员,帮助企业在污泥、废渣、危险废物的处置、转移上想办法,避免造成二次污染。(作者为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
(原载《人民日报》2016年10月13日,经作者授权发表。)
(本网编辑:严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