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陈风)12月6日至7日,首届“中国大学智库论坛”年会在上海举行,主题是“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校13位专家学者受邀出席,积极为国家发展建言献策。
教育部副部长李卫红、上海市副市长翁铁慧出席并致辞。我校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辜胜阻做题为《依宪治国下的政治文明与法治经济》的主旨报告,人文社科资深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曾令良做题为《用国际法的思维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大会发言。
研究生院院长周叶中,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院长沈壮海,法学院院长肖永平,副院长汪习根、冯果,法学院教授孟勤国,社会学系副主任慈勤英,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斌雄,生活质量研究与评价中心主任周长城,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范如国、王永海结合自己的研究领域,围绕论坛主题展开交流(部分学者观点附后)。
我校学者认为,智库论坛明晰了国家对于学者的要求导向,学者不仅仅要做基础性研究,更要做战略性研究,为国家的重大政策献言建策,服务于国家需求。教授们一定要走出“象牙塔”,直面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据悉,本次论坛年会由教育部和上海市政府共同指导,复旦大学和论坛秘书处主办,设置了“执政能力与依法治国”“科学立法与理论创新”“法治政府与依法行政”“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法治经济与全球治理”“法治教育与队伍建设”等六个分论坛。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相关部门领导和高校知名专家做了专题报告。来自全国75所高校的近300位专家学者参加了论坛研讨。
>>>我校部分学者论坛观点摘编
辜胜阻:依宪治国下的政治文明与法治经济
四中全会开启了我国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基石,是一场深刻的政治体制改革。依宪治国,首先要保障宪法规定的民权和人权;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经济治理最重要的则是保护产权,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依法放开市场“无形之手”,管住政府“有形之手”。西方的宪政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中国的法治则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位一体。为防止行政权侵犯司法权和立法权,有必要实现科学立法,让人大主导立法,改变立法行政部门化的现状。
从行政权来说,法治强调依法行政、依法治官。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以及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的倒查机制,这两项制度是依法治官的重大“笼子”。要构建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体系,通过有效“放权、削权、分权、限权、监权、防止侵权”,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并防止政府官员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
从司法权来说,法治强调防止诉讼特别是行政诉讼受到地方化和行政化的影响,排除行政公权力对司法的干预。四中全会提出要设立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区域的法院和检察院,对于解决人财物和投票等因素对法院审判的干预有重要意义。法律的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守法责任,带头守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
曾令良:用国际法的思维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依法治国”的“法”不仅指中国法,还包括国际法,要用国际法治思维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这既是提升中国法治水平进入世界先进行列的需要,也是实现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做负责任“法治大国”、进一步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和加强国际合作的需要。建议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国际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应积极参与国际法治活动,增强国际影响力,在国家对外援助项目中,除了传统的经济援助和技术援助之外,适当增添对外法治援助的项目,并将其融入联合国法治项目之中。实施国际法治国家智库战略。有计划地用中文和英文按年度分别编制、出版并在国内外发行法院的判决和司法意见,编制和定期出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报告》等系列报告,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中增补中国践行国际法治部分。
肖永平:关于在《立法法》中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和中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的建议
中国在国际政治、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在不断提升,中国的国家治理与国际体系正在进行着日益深刻地互动。建议在修改《立法法》时,将“立法应当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和中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作为单独一条加以规定。理由有三:第一,践行国际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中国和平发展战略目标的需要;第二,践行国际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行科学立法的需要;第三,我国不少部门法已经规定了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适用问题,但当前存在的问题是有关遵守国际条约的规定零散,在顶层制度设计层面缺乏一般性的规定。为保持国内法与我国依有效的国际条约所承担之权利及义务的统一性,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在《立法法》中对遵守国际条约作出原则性规定不失为现行可行的选择。因此,建议在《立法法》第4条之后增加下面的规定:第5条立法应当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和中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
汪习根:法治队伍建设制度改革对策建议
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1、改革现有干部任免制度,加强法治能力建设。建议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中,配备一名法律专门人才,保证在领导干部中至少有一人具备法律专业学习背景、毕业于法学专业,或者在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地方,通过在职培训学习,掌握较为系统法律知识的人员。或者采取挂职或兼职的方式,从政法机关或高等法律院校选派领导能力。建立法治考评退出机制。修改现有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改革现有的法官和检察官招录考试制度,构建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3、统一司法职业准入标准,对警察队伍中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人员应要求具备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冯果:监管治理、金融法治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呈现出“政策主治”的鲜明色彩,金融监管的独立性、透明性与可问责性缺失,金融监管的社会回应性与时代适应性不足,进而导致在金融领域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难以生成。目前,放松金融管制,推动金融管制走向金融善治,激发与释放市场活力,已成为学界共识。善治与金融监管的结合,使得“监管治理”的理念应运而生。监管治理的实现最为核心的是金融法治。金融法治表现在四个方面:金融法运行状态的法治化、金融法运行方式的法治化、金融法运行程度的法治化和金融法运行过程的法治化。在可预见的将来,以监管治理的理念为牵引,以金融法治的建设为契机,以“治国的金融之道”为镜鉴,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生成探索一条事半功倍的进路,是颇值得努力的方向,这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
孟勤国:控制法官私利是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确立了司法改革的基本路径和重大措施,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应重点控制法官的私利。实际上,大多数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案件是法院内部人员包括院长、庭长、主审法官等的私利造成的。毋庸置疑,法官私利是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根本动力。在此,提出三点建议供有关领导部门决策参考。1、建立法官年资晋升和相对高薪的制度,与其年资相匹配的体面是法官追求法律公正和珍惜自身声誉的重要动力,是法官群体成为社会良心的基本条件。2、建立法官个人和家庭财产透明的制度。法官个人和家庭财产透明是唯一证明法官清廉的方式,也是法官不想贪、不敢贪的制度约束。3、建立法官及其近亲属特定行为监控的制度。法官的公正形象,不仅来自于公正的判决,也来自于法官自身的品行,品行低下不可能产生公平正义的信仰。
慈勤英:走出低保关键在制度规范和引导
社会救助进易退难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只能进不能退的状况未能改善,贫困陷阱初显。建议:1、建立完善低保资格审查中对有劳动能力者的就业约束制度;2、受助者就业低保缓退机制;3、受助户子女就业援助计划;4、其他社会救助项目不要捆绑低保制度,降低低保受助资格的含金量;5、提高低保管理水平,缩短申请时间,规范简化审批程序。
总之,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受对象的劳动参与和提高其就业稳定性应该成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的方向。采取工作福利的方式和途径,加大社会救助制度和劳动市场政策的融合和互相支撑,提高受助群体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就业质量,以帮助受助者劳动就业走出低保。
李斌雄:全面推进法治反腐的政策建议
法治反腐,既是现代国家通过法律反腐败的方式;也是现代国家通过法律治理权力腐败和其他腐败、维护公民权利和人民权益的理想状态和价值追求,即实现反腐败的法治化。全面推进法治反腐是国家治理腐败领域的革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必然要求全面推进法治反腐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求反腐败的法治化。
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建设党。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是防治腐败的前提。我国现行宪法总纲中有一系列关于防治腐败的原则性规定,这是反腐败的宪法依据。但仍然需要通过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加快反腐败国家立法进程,加强宪法教育和违宪审查机制,防治腐败。
法治反腐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廉洁社会的有力保障和支撑。在我国腐败与反腐败处于“胶着”状态的关键时期,必须在法治轨道上逐步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周长城:基层中国梦
“中国梦”根本上强调的是集体主义的“梦”,而非个体主义的“梦”;是要让发展成果分享、落实到全体民众,而非只是少数个体。包括农民工、失地农民、失业者、低收入者、空巢老人等在内的广大基层群众构成了我国人民群众的主体,因此实现“基层中国梦”不仅是全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且也是推进社会公正建设、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维持社会和谐运行的基础和保障。为了给基层群众实现个人梦想创造更为完善的条件,需要有更多党员干部扎根基层、奉献基层,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对基层群众的深切情感,同时有效处理好与基层群众日常生活紧密关联的矛盾性问题。而在深化改革过程中,相关部门则应该充分尊重与发挥基层群众的主体性与创造性,并着力解决民生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尤其需要关注基层群众的教育、医疗、养老等基础性民生工作,加快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基层群众在教育资源与收入分配等关键领域能够享受到公平待遇。
总之,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中国精神”为价值指引,通过凝心聚力、辛勤耕耘来形成行动合力,以科学有效的民生保障体系来为基层群众的追梦过程保驾护航。
范如国:制度系统的分形特征与社会治理路径与机制的选择
制度现代化是社会治理、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依法治国本质上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规范化、法治化、程序化,也就是治理实体和程序的全面制度化。制度系统是一个复杂系统,而且是一个分形系统,即制度系统局部与整体之间按某种方式具有相似性。拥有分形特征的系统是叫做分形体,分形体都有其分形生成元。制度系统是一个具有“多重分形”特征的分形体,表现为制度系统的结构分形、过程分形和功能分形,而宪法是制度系统的分形生成元。
我建议:1、国家要制定出一部完备稳定的宪法,确立宪法至高无上的尊严、权威和法律地位。2、建立完备、有效的社会治理所必要的制度和法律体系。3、做好社会治理制度运行机制的设计与构建,实现法制、德治、自治与美治的多维度协同治理。4、建立社会治理的监督与公开机制,构建制约权力的运作机制。5、净化或再造制度环境,利用或摆脱制度环境中的“合法性”影响。
王永海:完善审计制度 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有效实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审计监督是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国家审计进一步完善审计制度,对行政权力运作过程及其后果进行全面监督。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规定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要求,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应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
第一,坚持依法审计,明确国家审计在依法治国中的促进作用。第二,坚持国家审计促进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保障作用,明确国家审计促进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职责。第三、扩大审计范围。第四、创新审计方式。第五、完善审计结果的运用制度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制度。第六、组织领导体制。第七,审计人员职业化。
(参与摘编整理:徐雅璇 编辑:付晓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