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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绿色金融”体系

发布时间:2015-10-09 17:47 来源: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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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继勇、刘卫平

“绿色金融”作为一种普遍应用的有效金融手段,早已在经济发达国家广泛推行。构建集财政、金融和税收等于一体的全方位“绿色金融”信贷体系,是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有效手段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历史使命。

 

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紧迫性

当前,我国生态形势严峻,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刻不容缓。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污染较重的国家,经济发展受到环境因素的严重制约。2014年,我国74个主要城市中只有8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75%的饮用水源水质超标,19%以上的耕种土地面积污染超标。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我国“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上限”。面对如此严峻的环境形势,我们亟须推动集财政、金融和税收等于一体的全方位“绿色金融”体系建设,释放市场力量。这是我国解决产业结构升级、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金融业作为信贷资源配置的行业,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引导资金从高污染高耗能产业退出,可以实现釜底抽薪的效果。

生态环保资金缺口明显,需要“绿色金融”体系支撑。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十三五”期间绿色产业每年将至少投入2万亿元以上,近5年内治理大气污染投资需求约为1.7万亿元,其中政府财政资金仅能提供10%15%,大量的资金缺口需要一个金融渠道给予支撑。同时,支持节能环保产业,也开启了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为我国实现“双目标、双结合、双引擎”的宏观目标提供了有效途径。

在构建“绿色金融”体系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政策尚未形成合力,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交叉与缺失同时存在,使得金融支持生态环保项目时难以形成政策合力;二是“绿色金融”缺少能力建设,政府对项目的环境影响监管不力和执法不严,不能支撑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等“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三是现行政策体系忽视环境外部性,价格信号扭曲,难以激活、引导民间资本向绿色产业流动;四是金融监管缺少激励机制,监管部门没有对“绿色金融”项目在资本占用、存款准备金和损失拨备、风险容忍度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也没有对生态环保项目提供贴息或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不能很好地调动金融机构推进“绿色金融”的积极性;五是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难以及时、准确掌握企业环保信息和环境执法结果;六是生态环保项目存在散、乱、小的特点,缺少成熟的商业模式,项目经济效益不突出,企业缺乏主动性,金融业支持较为困难。

 

“绿色金融”体系的基本架构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有一个体系完整、机制完善、政策配套、运转良性的“绿色金融”体系支撑。要做好顶层设计,推动构建机构、政策、金融基础设施、法律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绿色金融”体系架构。

“绿色金融”机构组织建设。一是成立新的金融机构专司“绿色金融”业务,或在现有金融机构中的银行、保险、基金、券商、担保、贷款公司设立“绿色金融”业务部门。二是参照“赤道原则”“全球契约组织”,制订我国的“绿色金融”规则,引导金融机构提升绿色环保意识,履行社会责任,按照“绿色金融”规则要求开展金融业务。三是创新“绿色金融”服务产品,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创新投融资模式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目前银行在社会融资中具有突出作用,可通过建立绿色银行体系,充分发挥绿色银行在绿色信贷和投资方面的专业能力、规模效益和风控优势。可尝试PPP模式推动绿色产业发展,以有限的政府资金撬动民间资本股权投资。四是加强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组织的协作,推动我国主导或参与的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对外投资和开发性机构达到“绿色金融”准则要求,在国际金融业务中建立高标准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

完善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一是健全财政对绿色贷款的高效贴息机制;二是由主管部门发布绿色债券有关指引,允许和鼓励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三是强化股票市场支持绿色企业的机制。

绿色投资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加快排污权和碳汇交易市场建设;二是建立绿色评级体系,建立公益性的环境成本核算体系和数据库,提高环境评估方法和数据的可获得性,引导地方政府建立绿色GDP测算体系,为第三方提供节能减排效益测算和环境评估咨询服务;三是建立绿色IPO保荐机制,推动绿色股票指数的开发和运用,引导资本市场更多地投入绿色产业;四是建立绿色投资网络,引导社会投资者投向绿色产业。

建设“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和保障机制。一是在更多领域实现强制性绿色保险,利用保险市场机制制约污染性投资并提供环境修复;二是明确银行环境法律责任,允许污染受害者起诉向污染项目提供资金的、附有连带责任的金融机构;三是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建立上市公司环保信息强制披露机制,为上市公司环境风险评估和准确估值提供基础。

 

着力构建“绿色金融”体系

尽快出台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专项支持政策。这是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开展合作的政策依据,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为此,国家应尽快研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和专项发展规划,在年度政府投资预算中专门设立“绿色金融发展专项”,加大国家对“绿色金融”的投入力度,为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开展各类合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探索设立政府和金融机构合作的“绿色金融”发展基金。一是由政府和大型金融机构合作设立具有政策导向性的“绿色金融”引导基金,这类基金作为母基金,以保本经营和适当获利为原则对各类商业性的“绿色金融”发展基金(公司)提供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二是由政府和大型金融机构合资合作设立股份制、按商业化运作的政金合作基金,或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支持,由国内银行、保险、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联合设立专业化、商业化的基金。通过政策性和商业性的各类“绿色金融”发展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努力缓解当前“绿色金融”建设资金短缺的瓶颈问题。

加快推动政府和金融机构双方的合作能力建设。一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加快设立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承接金融机构贷款构建合法、合规的承贷主体,促进目前政府与金融机构信贷合作的规范化运作。二是要积极推动财政体制改革,为政府建立稳定的税收收入来源渠道,提高政府在现有“分税制”财税体系中的分享比重,从而增强政府对“绿色金融”发展的财政资金投入能力。三是整合目前政府“绿色金融”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把来自国家和各级政府的“绿色金融”发展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产业化贷款和自身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发展的相关资金整合起来,统一安排和集中使用,切实增强直接承贷金融机构的贷款能力,以及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向从事“绿色金融”发展的中小型环保企业发放贷款的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等政策性投入能力。

(作者分别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参与全球经济再平衡的战略与路径研究”首席专家、武汉大学教授,课题组成员、国家开发银行研究员)

(来源:《光明日报》 20150930日 本网编辑:严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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